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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03        浏览次数:447        返回列表

各区(市)县房管局,成都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天府新区成都管委会国土房管局,市物业管理协会,各物业服务机构:

岁末年初是各类治安刑事案件的高发期,各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任务十分繁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和谐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工作职责

各物业服务机构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严格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出入口24小时值守制度,外来人员进出询问登记制度,车辆、大宗物品进出管理制度和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巡查制度。相关制度应在相应岗位或区域上墙公示。

(二)进一步加强对门禁、楼宇对讲、监控、周界防范、防攀爬等安全防范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对不能正常使用的,要立即组织维修维护;需要动用维修资金的,应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或全体业主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安全隐患的排查,对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的薄弱环节和风险点,要建立台账并立即进行整改;对业主在房屋使用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的,要依法履行告知、劝阻和报告义务,并做好记录。

(四)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物业管理区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近期重点针对入室盗窃、抢劫、人身伤害等突发事件,集中开展应急演练。

(五)进一步做好物业服务从业人员,特别是秩序维护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培训,明确岗位职责,加强监督考核。

(六)进一步完善安全防范保障机制,以物业管理项目为单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队伍;针对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的重点部位和重点时间段,加强安全防范工作力量;对门岗、巡逻岗等重点岗位,配置必要的安全防范器械。

(七)进一步落实重大事件报告制度,特别是涉及治安防范工作的,要及时向物业管理项目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房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八)积极接受公安部门的监督指导,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流动人口登记、出租房屋管理等工作。

二、完善工作机制

区(市)县房管部门要按照《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做好我市物业管理项目日常巡查工作的通知》(成房发〔2014〕158号)要求,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巡查通报制度和日常巡查台账制度。近期,要组织人员通过“明察暗访”的形式重点加强辖区物业管理项目安全防范工作的监督检查,督查物业服务机构依法依约履行职责。

建立辖区安全防范重点区域巡查情况抄送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区(市)县房管部门对日常巡查发现的安全防范问题,要及时抄送给属地公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安全防范的薄弱环节和重点区域,应联合公安部门、相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专项整治。

对城郊结合部、流动人口密集等治安形势严峻的区域,相邻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机构可以联合组建物管区域联防队伍,在辖区公安机关、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及其周边的安全防范工作。

三、强化宣传引导

各物业服务机构要结合物业管理“业主年”主题活动相关要求,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宣传和引导;要充分利用宣传栏、电子屏、业主QQ群、社区刊物等,以“致业主的温馨提示信”的方式,宣传安全防范知识,提醒需注意事项;要完善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标识标牌;要积极邀请业主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提高业主安全防范意识和技能。

市物业管理协会要充分利用协会网站、内刊、公众微信平台、短信平台和其他媒体资源,做好物业管理行业安全防范工作的宣传引导;向全市物业服务机构发出进一步做好全市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的倡议;印制一批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宣传海报;组织相关媒体集中开展一次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宣传。

四、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市)县房管部门要在近期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要求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物业服务机构限期整改;对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应予以公开通报,并对相关机构负责人和项目经理进行约谈;对规定时间内不实施整改或两次以上(含两次)整改不到位的物业服务机构,应予以公开曝光,报市局信用办对相关机构予以信用记减分,并作为企业资质升级、项目招投标的重要参考;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建设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十三种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巡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抄送相关执法部门查处.

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将物业管区域的安全防范工作要求落实情况纳入和谐物管十佳创建、星级住宅区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防范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的,要组织行业专家力量及时予以监督指导;情节严重的予以行业通报批评,并取消行业评先评优资格。

市房管局将组织房产行政执法部门和物业管理行业专家,不定期对区(市)县房管部门落实物业管理区域安全防范工作要求的情况进行抽查,凡发现未按照规定要求落实的,将对相关区(市)县房管部门予以内部通报批评。

特此通知。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

                              2014年12月10日